老陆是一名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师傅,每月工资在3500元左右。2018年起,老陆师傅患上糖尿病,并患有多项并发症。虽然老陆所在单位为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是每个月需要他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也让他感觉负担沉重。好心的同事告诉他,本市针对医疗费用支出超过本人收入一定比例的患者,可以申请“医保综合减负”。带着试试看的心态,老陆来到家里附近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咨询相关事宜。经测算,老陆师傅符合了医保综合减负的条件,可以为他减少一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此外,老陆了解到这项减负政策,不仅针对在职的参保人员,也适用于曾经参保并已在本市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笔者借本文为广大读者介绍一下本市的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一、八类参保人群可以申请医保综合减负。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人社医发〔2016〕46号)相关规定,属于下列八类人群,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一是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二是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三是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四是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五是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六是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七是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以上的部分;八是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二、申请综合减负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1、综合减负后,应实行门诊定点医疗。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员自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后,原则上实行门诊定点医疗。参保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选定1所一级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需要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属于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医。
2、申请减负可至就近医保中心办理。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和标准的,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申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后,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及其他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审核后盖章证明。退休人员无需盖章证明。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本年度已享受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并由单位盖章证明。最后,参保人员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有关凭证,可以至就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综合减负。
3、申请减负注意申请时限。
参保人员申请本医保年度医疗费医保综合减负,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目前规定,此项申请的截止日期为该医保年度结束后的第3年内,逾期不予受理。因此建议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综合减负可以在一个医保年度结束后立即办理,以免无法享受该政策的待遇。
